中国历来以农立国,海洋经济经常不被统治者重视,不过中国仍然是海洋大国。沿海一带千年来形成了一种海洋亚文化东莞股票配资平台,所谓‘“闽人滨海而居,非往来海中则不得食。”(谭纶《善后六事疏》)既是这种情况的描述。
明朝开国不久就开始了“海禁”,其影响及其深远。“寸板不许下海”(《明史》卷205,《朱纨传》),是明朝建立伊始就制定的遏制中国人对外交往的海禁政策。
历代王朝实施海禁的例子并不多,一般只禁止经营某种对国家政经军事有危害的商品,如宋代禁止铜钱、兵器、兵书出口;或是针对某个敌对势力下达禁令,如南宋禁止沿海客商、船民赴北方金朝沿海贸易。元朝曾于至元二十九年到三十一年(1292年一1294年)禁止商贾航海者出航,又于大德(1297年一1307年)、至大(1308年一1311年)和延佑年间(1314年一1320年)3次下达禁海令。前一次禁海是由于要对爪哇征战,后三次则是针对权贵势要及一些海商携带金银等违禁品出海而实行的暂时措施,旋禁旋弛,总计实施时间不过十几年。
明代海禁则不同,作为先帝祖制,它是明王朝的长期国策,从明洪武初年开始,三令五申地强调严禁,直到隆庆初年废弛,其后有多次反复,万历崇祯年间又曾发布禁海令。统治者为实施海禁,不单频频颁发诏令,还将禁令作为刑法条文明确载入法典,并出动军队驱赶沿海民众。它不仅涉及与海外贸易,连沿海渔民下海捕鱼,建造海船的吨位、规制和沿海岛屿居民居住、劳动的权力一样受到严格限制。特别是强行把沿海居民内迁,开创了“迁海”的恶劣先例,为后世满清仿效。
展开剩余90%一.“海禁”的法律和诏令
明朝有关海禁的法律,可见《大明津·兵律》“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律文的规定:
“ 凡将牛、马、军需、铁货、铜钱、段匹,绸绢、丝绵和出外境货卖及下海者杖一百;挑担驮载之人减一等,物货船只井入官。于内十分为率_分付告人充赏。若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者绞,因而走泄事情者斩。其拘该官司及把守之人通同挟带及知而故纵者,与犯人同罪。失觉者,减五等,罪止杖一百:军兵又减一等。”
问刑条例:“......擅造二桅以上违式大船,将带违禁货物下海,前往番国买卖,潜通海贼,同谋结聚,及为向导劫掠良民者,正犯比照谋叛已行律处斩,仍袅首示众,全家发边卫充军。
其打造前项海船卖与夷人图利者,比照私将应禁军器下海,因而走泄事情律,为首者处斩,为从者发边卫充军。若止将大船雇与下海之人,分取番货,及虽不曾造有大船,但纠通下海之人,接买番货,与探听下海之人,番货到来,私买贩卖苏木、胡椒至一千斤以上者,俱发边卫充军。…
私自贩卖硫黄五十斤,焰硝一百斤以上者问罪,硝黄入官。卖与外夷及边海贼寇者,不拘多寡,比照私将军器出境因而走泄事情律,为首者处斩,为从者俱发边卫充军···…”①
这些法律条文是在历次海禁诏令基础上完善起来的。
对于浩瀚的大海,提倡重农的朱元璋似乎天生有陌生感。洪武三年(1370),在短暂实施了一阵支持海外贸易的政策后,明政府“罢太仓黄渡市舶司”(《明太祖实录》卷49)。洪武七年(1374),明政府下令撤销自唐朝以来就存在的,负责海外贸易的福建泉州、浙江明州、广东广州三市舶司,使中外贸易几乎断绝。自此,素来亲近的东南亚各国也不能来华贸易了。洪武二十三年(1390),朱元璋再次发布“禁外藩交通令”。
洪武四年(1371)十二月,太祖“诏吴王左相、靖海侯吴祯及方国珍所部温、台、庆元三府军士,及兰秀山无田粮之民尝充船户者,凡十一万一千七百三十人,隶各卫为军,(仍)禁濒海民不得私出海”’ ②。这是至今见于史料中明太祖所颁的最早的禁海令,此后每隔几年就有各种加强海禁的诏令颁布:
洪武十四年(1381) 冬十月,朱元璋借口倭寇之患,“以倭寇仍不稍敛足迹,又下令禁濒海民私通海外诸国”(《明太祖实录》卷139)
洪武十七年(1384 年) “派信国公汤和巡视浙、闽 ,禁民入海捕鱼”。 ②
洪武二十三年(1390 年)冬十月谕“诏户部申严交通外番之禁。上以金银、铜钱、缎、兵器等物,自前代以来,不许通番,今两广、浙江、福建愚民无知,往往交通外番,私易货物,故严禁之。沿海军民官司,纵令私相交易者,悉治以罪。” ②
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规定敢有私自下海与外国贸易互市的,置之重法。现有的番香番货,限2个月内销尽。凡民间祭祀所用之香,只用中国产的松、柏、枫木、桃木制造,违者治罪。甚至殃及池鱼,把两广所产香也限在当地使用,惟恐有番香番货夹杂其中,不许运到别处贩卖;“其两广所产香木,听人士自用,亦不许越岭货卖”。③
洪武三十年(1397),再次发布命令,禁止国人下海通番。
洪武三十一年(1398),又禁广东通番。
此外还宣布断绝外国民间商人来华贸易,并严格规定了朝贡贡期、船数、人数和贡品数。对那些不遵守诏令的国家的来华贡船进行遣还处理。如:洪武五年(1372 年)九月 ,明太祖鉴于高丽国使臣朝贡频繁 ,告谕高丽政府“宜令遵三年一聘之礼 ,或比年一来 ,所贡方物止以所产之布十四匹足矣”,并转达给占城、罗、爪哇、琐里、渤泥、三佛齐和真腊等国同样的意思。 但安南屡次“不从所谕 ,又复入贡”,洪武二十三年 (1390 年) 四月 ,明政府下诏却其朝贡船 ,遣返回国。②
以上根据《明实录》的记载,洪武年间共颁发过6次禁海令,一次比一次趋于严厉; 因为这种严重损害了沿海经济发展的诏令受到了百姓的抵制和反抗,在洪武二十七年颁布的“釜底抽薪”式的法令,下令禁止民间使用番香番货, 企图彻底根绝了番货的国内市场,从根本上断绝海商的商业动机,完全实施禁海。
有关海禁缘由,最初应该有防倭寇侵掠沿海之目的,更重要的是朱元璋担心其政治对手方国珍残部等在海上的反抗活动,《明通鉴》载:
“初,上以倭寇出没无常,诏靖海侯吴祯籍方国珍故所部温、台、庆元三府军士,及沿海无田粮之民曾充船户者,凡十一万一千七百余人,隶各卫为军。时以方氏余党多入海到掠故也!”
但是这些只是海禁政策起因的一部分。洪武四年,福建兴化卫指挥李兴.、李春私自派人出海经商,明太祖得知大为震怒,谕大都督府臣曰:“朕以海道可通外邦,故尝禁其往来……苟不禁戒,则人皆惑利而陷于刑宪矣。”④这里所申明的禁海缘由,直截了当就是禁止人民私自出海与海外国家贸易,可谓一语道破天机。
“禁其往来”一语,正好体现出朱元璋的的小农意识,狭隘而不务远略;也正好反映出明代海禁深刻的思想文化根源:一是中国传统的重本抑末思想,二是小农意识;
明朝初期曾明令不准商人穿“绸纱”等华丽衣服,对商人经商严加控制,遍设关卡盘验,商人外出,需有引为证,在城市住宿,需严加盘验,验人验货。朱元璋对天下臣民的控制,就其严密程度来说,确实达到了古代中国社会的极致。乡间行里甲制,“农业者不出一里之间,朝出暮入”。⑤如果走出本里甲地面以外,则要有路引。各交通要道都设有巡检司,负责盘查过往行人。邻里各人干什么营生,都要互相了解,谁干了什么违法的事,或外出逾期未归,邻里都要及时向官府报告。在“一里之间,百户之内”,不准有无业游民,即所谓“逸夫”,否则“逸民处死,里甲四邻化外之迁”。⑥
明初这种完备而严酷的封建统治,大大超过了以前的历代王朝。海外贸易作为一种商业活动,当然也要处在他严格控制之下,这就出现了所谓海禁政策。明人王忻所说:“……海商者王法所不许,市舶之所不经,乃贸易之私也。”⑦一句“海商者王法所不许”已说明了海禁的基本原则。
恩格斯曾说,航海事业“毕竟在根本上与封建制度格格不人”,虽然他说的是西方历史,但也可为明朝海禁做一旁注。朱元璋的海禁政策的推出,标志着传统中国海外政策的重要转变,同时也表明,与明朝中央集权强化趋势相适应的明朝海外政策已经形成。
朱元璋开创的“海禁“政策为其后代继承。朱元璋死后,建文帝继位,仍然严格忠实地推行海禁政策,其严厉程度有过之而无不及。据《广东通志·前事略》载,建文三年十一月,建文帝颁诏:
“不问官员军民之家,但贡番货番香等物,不许存留贩卖。其现有者,限三个月销尽。三个月外仍前存留贩卖者,处以重罪。”这时连官员私自用番货也在被禁之列了。
1403年,成祖初登大宝后第十六天便下诏曰:“缘海军民人等,近年以来往往私自下番,交通外国,今后不许。”并要求“所司一尊洪武事例禁治”。⑧
第二年(1404)正月,成祖“下令禁民间海船,原有海船者悉该为平头船。所在有司,防其出入”。⑨平头船无法远洋航行,这次朱明王朝再用釜底抽薪之法来达到海禁的目的,迫使海商失去交通工具,可见成祖的防范之心何等坚决。甚至对于洪武及建文时逃亡海外的商民,成祖也绝不放过。同年十月,他遣人赴海外,命令“逃若在彼者,咸赦前过,稗复本业,永为良民。若仍恃险远,执迷不俊,则命将发兵,悉行剿戮,悔将无及”。成祖言出必行,永乐五年,郑和自西洋返至新加坡海峡附近的旧港,就剿灭了拒不归就的陈祖义海商势力。”
永乐五年(1405)七月,在武力平定安南后所设立的交趾布政司中,明王朝在新征服区内也坚持推行海禁政策。在平定安南的诏书中,成祖申明“不许军民人等私通外境、私自下海贩豁番货,违者依律治罪。” ⑩
在郑和下西洋的影响下,永乐未年私人下海贸易的情况开始多起来。就在郑和第七次下西洋于宣德八年七月刚回到京师,宣宗即下令申严海禁:
“命行在都察院严私通番国之禁。……私通外夷,已有禁例。近岁官员军民不知遵守,往往私造海舟,假朝廷干办为名,搜自下番,扰害外夷,或诱引为寇。置重罪。尔宜申明前禁,榜谕缘海军民,比者已有擒获,各有犯者许诸人首得实者给犯人家资之半。知而不告,及军卫有司之弗禁一体治罪。”⑾
嘉靖年间(I522年一1566年),明朝廷把违反海禁的行为和所谓“倭寇”混作一谈,海禁的措施更加彻底,拆除一切违禁大船,尽数毁之。闽浙总督朱纨在浙江“下令禁海,凡双槁余皇,一切毁之,违者斩”⑿。
明政府所施行的这种海禁政策,使具有长久传统的中国东南海上贸易,受到极大的冲击和损害。自此,宋元以来中国发达的民间海上贸易,成了违法的行为,坚持海上贸易的海商与“海盗”成了同样性质的罪犯,海禁与反海禁的斗争反抗,从此与整个明王朝相终始。
二、海禁的执行措施
明朝廷的禁海法令不变,为谋生和牟利,民间的自发海外贸易行为也就无法消灭。沿海地区的生活环境决定了私人海外贸易必然存在,沿海地区手工业和商业经宋元发展后比以往更为繁荣,造船技术和航海能力也空前提高,这就为海外贸易提供了条件,而且,东南沿海地区,海疆封禁,舟楫不通,沿海普通百姓衣食无着,只得冒禁出洋通番市贩。正如《东西洋考.税考》所记,“海滨一带田尽斥卤,耕者无所望岁,只有视渊若陵,久成习惯,富家征货,固得稇载归来,贫者为傭亦博升米自给”;而沿海地主富豪,看到对外通商的收入比经营农业收入高出好几倍,甚至几十倍,也就大搞走私贸易,对抗海禁。以上所诉的之所以要多次下令,反复重申禁海令,也就是因为违反者屡禁不止。
为执行朝廷命令,官府就动用军队来进行镇压。
正统九年二月,“广东潮州府民濒海者,纠诱傍郡无赖五十五人私下海”,赴爪哇贸易。其中有22人留居当地未归。其余的人回来后准备再次出海时,被官府发觉,其中4人被官兵抓捕后禁锢狱中。⒀
成化七年(1471),福建龙溪人丘弘敏等诈称朝使,出海入暹罗贸易,返航归闽时,为官军捕获,丘弘敏等二十九人被处斩,余下三人因年幼被发广西边卫充军。”⒁
成化八年(1472),福建龙溪县有29人一起下海贸易,结果船在海上被风浪打破。他们浮上岸后被捕,其中14人被杀,其余的人病死狱中。⒂
成化二十年(1484),有37艘海外贸易大船泊于广东潮州府界,在官军的追捕下,85人被当场杀死,另外30余人获擒,获擒者或被拷毙狱中,或被淹禁至死。⒃
这些海商团伙只是小规模的,规模较大的私人海外贸易队伍也发展起来。嘉靖二十一年(1542),漳州人陈贵等连年率领26艘满载货物的船只到达琉球贸易,同时到达的还有潮阳海船21艘,仅在这21艘船上服务的船工就达1300名之多⒄。嘉靖十三年(1534)前后到达松门、海洋等处的私人海外贸易船亦有50多艘,但在明政府厉行海禁的情况下,他们属于“犯禁通番”,受到官府的残酷打击与镇压;官兵进攻了船队,把50多艘船上的海商全当作“盗贼”抓捕审讯,结果大多数被拷毙狱中,其余则被发边关充军⒅。
明政府的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取缔了中国商人的海外贸易权,不准中国人参与国际贸易竞争,遂使其他外国商人有机会垄断我国商品的外销。如当时的琉球和朝鲜就利用“朝贡”的机会,把明朝“赏赐”作为货物运住日本及东南亚各国贩卖,从中扮演着一本万利的中介商的角色。
这里有必要提一提所谓“朝贡贸易”,实际上这种只看重政治效果的“朝贡”根本不应该和“贸易”二字挂钩;明王朝回赐藩国物品的价值远远大于藩国贡品的价值,乃所谓“厚往薄来”的政治行为,即使允许朝贡人员附带私物进行“给价”贸易,明朝所给的定价也一般高于番货实际价值许多。重政治轻经济的“朝贡贸易”违反经济法则,依靠国家强力来维持,根本不考虑经济利益的要求,实际上对明朝政府只是一种财政负担,毫无经济价值可言。而且,外国贡品多是供玩赏的奇珍异宝,珍禽异兽,仅供皇家赏玩,与国计民生也毫无益处。有学者称此为贸易,其实不然,这只不过是外交上的礼尚往来而已。从本质上来说,“朝贡贸易”只是政治外交手段,并不具有贸易性质;它并不遵循货物等价交换的原则,不考虑交换价值,统治者所考虑的仅仅是政治需要,其目的绝不是为了发展海外贸易。《明史.食货五》提到的市舶司管理职能,明确说明了朝贡政策实际是为海禁服务的:“因设市舶司 ,置提举官以领之 ,所以通夷情 ,抑奸商 ,俾法禁有所施 ,因以消其衅隙也”。所以,论及明王朝前期的海外贸易政策,唯一有关的就是海禁政策;一项旨在禁止海外贸易的政策。
现在回到主题上;前面提到明王朝感到单凭“海禁”政策和残酷刑罚、军队打击未必能奏效,且渔民、船户扬帆大海之上,实在很难像陆上齐民编户那样便于控制,因此采取了一系列新的措施来实施海禁:
其一,渔禁。明初“信国公汤和巡视浙江、福建沿海城池,禁民人海捕鱼”⒆。这些禁令多载于《明实录》中;
如《明宣正统实录》卷7记载:宣德六年九月,“宁波知府郑洛请驰出海捕鱼禁,以利民。上不允”。
《明英宗正统实录》卷70记载:正统十年七月,英宗皇帝“严私下海鱼禁。时有奏豪顽之徒私造船下海捕鱼者,恐引倭寇登岸。行在户部言:‘今海道正欲提备,宣敕浙江三司谕沿海卫所严为禁约,敢有私捕及故容者悉治其罪’。从之。
明朝政府禁止或限制渔民下海捕鱼,导致明代渔民海洋捕捞业发展受到重创,不得不向养殖业发展。一些失业渔民则成了海盗的潜在人力资源。渔禁政策就成了逼民为盗的罪魁祸首。这一点,当时的人有过总结,既所谓‘“闽人滨海而居,非往来海中则不得食。自通番严禁,而附近海洋渔贩,一切不:通,故民贫而盗愈起”(谭纶《善后六事疏》)。“即本处鱼虾之利与广东贩米之商,漳州白糖诸货,皆一切禁罢。则有无何所于通,衣食何所从出?如之何不相率勾引为盗也?” ⒇
其二,禁止造两桅以上大型海船;后来又“下令禁民间海船,原有海船者悉改为平头船”(21),而平头船是不适合在深海远洋航行的。嘉靖年间(I522年一1566年),对违制大船已不再采取禁造、改造的办法,而是将其彻底拆除,毁去一切违禁大船。抗倭战争时期,闽浙总督朱纨在浙江“下令禁海,凡双搞余皇,一切毁之,违者斩” (22)。最严厉的时候则达到了“寸板不许下海”(《明史》卷205,《朱纨传》)的程度。
至于民间船舶的载重量,明朝通常规定在250吨--330吨左右。直到鸦片战争之前,中国远洋商船的载重量大都保持在400吨以下水平。
其三,是建立沿海居民的保甲制度,以官兵加以监督。明代中后期,沿海地区曾普遍实行保甲制度。如景泰年间(1450-1456),明朝监察御史谢骞就曾在漳州月港、海沧等地推行八户连保的编甲措施。谢骞下令:“海边居民随地编甲,随甲置总,每总各置牌一联,属本地人户,约五日须带牌赴府一点校,每总各照牌面约束,本地人户须朝出暮归,如暮不归即赴府呈告,有不告者,事发连坐;尽行拆毁违式船只,只余五六尺以下的小船,且必须由官府打印烙才准许航行,每船须朝出暮归。”(23)一但渔民出海当晚不归,甲总则须告诉官府。到嘉靖年间(1522-1566),福建海道副使谭纶则将这一保甲连坐法在福建地区全面推广。具体编甲辨法是,居民每十户编为一牌,每户轮流值日。“其中若有逃出不归或私收丝绵火药等物,假名走广,潜往通番或逋逃海外久不还乡者,许牌内值日之人抱牌赴首,官为拿究。敢有隐不举,一家有犯,十家连坐。”(24)
由于海岸线漫长,政府军队的力量防不胜防,沿海民众不畏禁令出海通番的络绎不绝。
三、总结
1534年,明朝廷明确要求沿海各地把“禁止造大型海船”和海上保甲制两项措施配合起来执行:〔嘉靖十二年九月〕辛亥,兵部言::“浙、福并海接壤,先年漳民私造双桅大船,擅用军器、火药违禁商阪,因而寇劫;屡奉明旨严禁。第所司玩愒,日久法弛;往往肆行如故,海警时闻。请申其禁”!上曰:“海贼为患,皆由居民违禁贸易。有司既轻忽明旨,漫不加察;而沿海兵巡等官又不驻守信地,因循养寇,贻害地方。兵部其亟檄浙、福、两广各官督共防剿;一切违禁大船,尽数毁之。自後沿海军民私与贼市,其邻舍不举者连坐。各巡按御史速查连年纵寇及纵造海船官,具以名闻。”(25)
明太祖也感到单凭“海禁”政策和残酷邢罚未必能奏效,最后对生活在沿海各岛的居民实行残酷的迁移政策。
这就是为后世清朝效仿的:虚地迁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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